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将正式启动
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即将正式启动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据悉,“互换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北向互换通”下的交易将于2023年5月15日启动。
“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交易额度:初期,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后续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额度。
清算额度: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初期,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设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后续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额度。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即将正式启动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协同发展,构建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202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发布联合公告,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外结算公司)开展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换通”),初期先行开通“北向互换通”,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自联合公告发布以来,“互换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北向互换通”下的交易将于2023年5月15日启动。为便于“北向互换通”的顺利推出,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北向互换通”的相关交易及结算安排
(一)交易品种:
“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二)投资者:
1.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需与外汇交易中心签署报价商协议,并为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
2.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外投资者为符合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并经外汇交易中心开通“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拟申请开通“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的境外投资者需同时申请成为场外结算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
(三)交易及结算:
1.交易安排:外汇交易中心与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互联提供交易服务。
2.清算安排:上海清算所和场外结算公司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互通,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四)额度管理:
1.交易额度:初期,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后续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额度。
2.清算额度: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初期,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设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后续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额度。
二、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已就“互换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关于内地-香港债券及衍生品市场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健全了两地监管机构在债券及衍生品市场方面的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共同维护“互换通”的正常运行、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交易秩序。
三、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和场外结算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互换通”下的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北向互换通”业务。清算会员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北向互换通”顺利启动。有兴趣参与“北向互换通”的投资者可联系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场外结算公司为参与做准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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